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29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哲睿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俊芬 訴訟代理人 傅德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