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鍾佩芸 被告 柯定澐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105年度桃簡字第18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許容慈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