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輔宣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輔宣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輔宣字第60號抗告人曾○凱住○○市○區○○路000號上列抗告人聲請對曾○誠為輔助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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