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被告 張仕廸
洪名男 洪名源 吳靜怡 柳國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茆怡文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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