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劉興
程郁陵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劉興、程郁陵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