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0號原告BR000-H111017(地址詳卷)被告葉○○(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