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6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莊宏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2,2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莊宏裕於民國111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7日止累計148,325元正未給付,其中143,053元為本金;5,27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莊宏裕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7日止累計140,163元正未給付,其中135,424元為本金;4,73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莊宏裕於民國111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7日止累計213,770元正未給付,其中206,218元為本金;7,55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62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3053元莊宏裕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35424元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06218元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