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58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聲明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98年4月8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HC0000000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1日16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在臺中縣臺8線16公里旁道路,因「酒駕吊扣駕照自97年12月1日至98年11月30日止,猶行駛公路」即有「於駕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之違規,經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舉發。受處分人依期限內到案申訴仍不服,本所遂於98年4月8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HC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整,並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受處分人不服具狀聲明異議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前於97年6月24日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員警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酒後駕車,原處分吊扣汽車駕駛執照12個月,經本院97年度交聲字第2174號裁定撤銷原處分,變更為吊扣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1年。本人為維持家中生計,僅於需以貨車運送貨物時方駕駛貨車,平日不再駕駛自用一般小客車,原處分機關裁處吊銷受處分人之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惟受處分人是駕駛自用小貨車時遭舉發,理應吊銷自小客車駕照,保留本人繼續使用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以維全家生計,並請撤銷中縣警交字第H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第4項、第6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受處分人於98年3月11日16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在臺中縣臺8線16公里旁道路,因「酒駕吊扣駕照97年12月1日至98年11月30日,猶行駛公路(禁駛)」(即有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之違規,經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以中縣警交字第H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依法舉發等情,有臺中縣警察局舉發違規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附卷可稽。
㈡、而受處分人曾於96年6月24日因「經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四三毫克駕車行駛公路」之違規,遭裁處吊扣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1年(97年12月1日至98年11月30日)一節,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復有本院97年度交聲字第2174號交通事件裁定影本附卷可佐,堪以認定。而在上開吊扣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期間之情況下,受處分人復於98年3月11日再於上揭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再度為警舉發違規,業如前述,從而原處分機關根據原舉發機關所舉發受處分人「吊扣駕駛執照期間行駛公路(禁駛)」(即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處罰鍰9,000元整,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再依同條例第67條第3項之規定一年內禁考,核無違誤。
㈢、至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內固稱,本件應依本院97年度交聲字第2174號之裁定,僅吊銷小型車駕駛執照,准予繼續使用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云云。惟本件係經吊扣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後,經依法裁處駕駛執照之吊銷,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於94年12月14日修正,並自95年3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之規定,雖於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限縮修正前條文之適用範圍,惟於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仍應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其理自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277號交通事件裁定亦採同旨);聲請人猶主張吊銷駕駛執照應為與吊扣駕駛執照同樣之處理,顯屬無稽。
㈣、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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