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64號上訴人 曾惠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鄧鴻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