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哲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東豐蕭郁勳 間,因104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5,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慕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