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謝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智 等二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5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