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15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李茂源 關係人 李茂生
李茂榮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李弘川 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法第11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弘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路○○號)於109年3月2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7條第1項之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7個月內,向聲請人李茂源或關係人李茂生、李茂榮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1162條之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已由聲請人預納)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由被繼承人李弘川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韶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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