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丘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丘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27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79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2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月25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