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來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來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來富:㈠於民國103年1月23日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
48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易刑從略),於10
3年4月1日確定;㈡於103年3月24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3年8月12日確定;㈢於103年4月10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3年11月4日確定。㈣上開㈠至㈡所示罪刑,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30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自103年6月19日入監,並與㈢所示罪行接續執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0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0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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