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51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代理人 高智邦 相對人 歐彥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9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6千元擔保金(提存案號: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350號)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苗栗地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苗栗地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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