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6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俊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明珠 、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發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賴明珠、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發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
8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陳明基 於何種請求權?對何位債務人?請求金額各若干元?、查報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發達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3年
8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