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71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盧子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丕湖王安宏王珮馨王珮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是否有誤?(按主債務人與一般保證人之責任有別,聲請狀內請求標的數量與原因事實論述不同,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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