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277號債權人鉅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妙玲 債務人永安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威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沈威竹僅為公司負責人,並非契約當事人,且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於電話中承諾願意負起連帶清償責任,故債權人對沈威竹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