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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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廖松發 兼法定代理人 廖宏仁 原告 廖魏秀緞
廖宏忠 廖雅婷 廖雅鈴 廖楊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瑞濱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04,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