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蕭茹苡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權信 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