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69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芷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應付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部分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應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壹拾叁元部分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