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4號原告 許志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本件原告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另起訴狀內未附繕本,請原告補正起訴狀繕本一份(繕本應記載本件案號即109年交字第24號)。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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