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楊華倩 相對人 林欽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