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8號原告 林沁怡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被告 柯秀蓮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十五時,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訂於106年1月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是本件應再開辯論。為有助於證據之調查,爰指定於106年1月18日下午15時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另原告應就其105年12月2日於家事追加起訴暨綜合辯論意旨狀中聲明所主張之各項塗銷、移轉之請求,具狀具體說明其法律上依據,並就原告對於同書狀之編號10、11股票權利遭被告妨礙等情,負舉證之責。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白承育法官何効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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