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利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秋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唐福城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