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54號上訴人專精數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玉娟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雅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怡廷 律師被上訴人嵩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弘哲 訴訟代理人 賴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4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