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0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黃弘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弘昌於108年0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9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07月29日起至113年07月28日止。詎料債務人黃弘昌於108年12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2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8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弘昌│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754780││2月29日起││以內者,按年利│││元││││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黃弘昌│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74916││1月29日起││以內者,按年利│││元││││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