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翠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玖仟肆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翠屏於民國95年7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6年2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8545元及費用10389元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翠屏431│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40549│0000000000│02月21日│││││元│40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