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71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瀟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鈐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玖佰陸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