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71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瀟穎

陳鵬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鈐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玖佰陸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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