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程文龍被告 邱珮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069、10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波維克Sebo完美淨脂洗髮精貳瓶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三第1列之「化妝品」應更正為「化粧品」)。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檢察官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亦未援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然上開扣案物品既屬應沒收銷燬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本院自得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