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927號債權人曼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岳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債權人先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何?因本院依職權查詢當
事人之資料,依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資料所示,並非如債權人所聲請之債務人。並請提出債務人林岳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