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曾賜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18.15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係爭授信約定書原本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