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1號卷宗,並未經當事人同意,亦未提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本院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補正函於民國104年3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難認其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其聲請閱覽卷宗,不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