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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