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告 朱樹 訴訟代理人 熊依翎 律師被告 林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892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21.1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400元=410,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林月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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