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陳英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永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