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基建簡字第1號原告 余明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表明本件訴訟標的,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
121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漏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且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起訴要件顯然欠缺,原告應補正被告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暨表明本件訴訟標的。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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