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子呈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子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陳子呈前犯侵占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子呈業於民國106年
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6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