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夫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本件受刑人陳國夫前犯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及分別駁回上訴確定,再經本院裁定合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國夫業於民國
106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
9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英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