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875號債權人 李瑞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宋狄洋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表明正確之債務人(應以契約相對人為債務人),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8年11月27日提出陳報狀,仍未表明正確之債務人,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