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呂全興 被告 林尚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審交易字第281號,嗣改分為108年度交簡字第224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右萱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