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原告0000-000000(住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住詳卷)
0000-000000B(住詳卷)被告 蔡孟錩
周宇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0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79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2人均未為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2人上開被訴妨害性自主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以106年度侵訴字第104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又迄未向本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是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之;而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紀榮泰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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