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280號債權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施宇隆 債務人 唐郁庭 即 劉慶斌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人瑋 即劉慶斌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彥德 即劉慶斌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怡華 即劉慶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慶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