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甲○○女三十被告戊○○男三
乙○○男二丙○○男二丁○○女三右列被告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以全
法官李幼妃法官連育群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恩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