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告社團法人高雄市永安官府山何氏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何慶川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何秀男 之遺產管理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78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60.42㎡×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原告權利範圍361/1152=586,7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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