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96號
原告 楊文豪 屏東縣○○鎮○○路00○000號
被告 張芯瑜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96號
原告 楊文豪 屏東縣○○鎮○○路00○000號
被告 張芯瑜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