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31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婚字第1319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