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 李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貴寶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4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欣怡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