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住同上代理人 潘秀雲 住○○市○○區○○○路0號3樓債務人 邱于庭 住臺東縣○○鄉○○村○○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9,945元108年10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