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2號聲請人 陳沅錡 即 沈秋蓮 即 沈沅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欣怡